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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颁发带“IAF-MLA/CNAS”认可标识证书的相关规定

时间:2024年02月28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量:

各部门、分公司、各获证客户、全体审核员:

根据《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》(CNAS-R01)的相关规定,我公司现将颁发带“IAF-MLA/CNAS”认可标识证书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:

1、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属于我公司已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时,在完成我公司的相关认证工作后,应颁发带有IAF-MLA/CNAS”认可标识的证书;

2、申请的认证范围如只有部分范围属于我公司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时,在完成我公司的相关认证工作后,认证证书应分别发放,即:认证范围属于我公司获得认可的范围颁发带有IAF-MLA/CNAS”认可标识的证书,不涉及获得认可的范围颁发不带标的证书。

3、审核组长在填写《认证证书内容填写表》时,应对涉及认可和非认可范围分别填写,以确保证书颁发的准确性。

4、颁发的认证证书使用应满足公司下发的《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》。

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
西安中诚恒信认证有限公司

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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